保險的好處 保險ABC 人身保險種類 財產保險種類 社會保險
投資型保險 保險金信託      
         
保險的好處
 
1. 保障:
  當我們罹患疾病或是遭遇意外傷害等事故,都可能會造成家庭及個人經濟的打擊,此時保險就提供一項預防及分擔風險的屏障,讓生活無後顧之憂
2. 儲蓄:
  保險產品中的生死合險(又稱為養老險、儲蓄險),提供保戶在繳費期間或期滿時,能夠每隔幾年領回一筆生存保險金,這類商品就提供了一種儲蓄的功能。
3. 節稅:
  保險提供了節稅的功能,主要在於保險費及保險金兩方面:
 
(1) 保險費: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方式,每人每年的保險費於24,000元內得扣除;另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父母為子女支付保費,每年亦得享有100萬元的免稅額,惟14歲以下小孩,投保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2) 保險金:
  在遺產稅方面,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壽險所理賠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計算遺產稅
4. 投資:
  投資型保險產品,結合了保險和投資兩種功能,保戶所繳的保費,除了購買保障之外,另可用來投資保單所約定的基金、債券等投資工具,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收益
5. 規避風險:
 
(1) 工作收入或家庭經濟來源中斷的風險
  發生意外事故後,常導致無法工作,對於家庭生活而言頓失依靠,若沒有保險,生活勢必陷入困境,若具有意外險、失能險等保障,可規避此項風險。
(2) 重病醫療費用不足的風險
  目前之健保給付並未包括所有的給付項目與醫療費用,若因重症住院醫療,常因自負額過高而負擔沉重的經濟壓力,若具有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就可降低醫療費用的負擔。
(3) 退休後生活品質低落的風險
  現代人平均壽命愈來愈長,但在壽命增加的同時,若因病痛、兒孫不肖等原因,可能造成老來生活品質低落,若具有養老險、年金險、醫療險,就可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
(4) 稅負沉重的風險
  我國現行遺產稅稅率最高達50%,許多人因長輩過世要繳納遺產稅時,常發生需要分割或賤賣繼承的家產來籌措稅款,若有壽險的規劃,則可規避此種風險。
   
 
 
保險ABC
    保險就是為了處理可能發生的特定事故,由多數人預先累積可能需要的資金,在事故發生時,能夠依約定領取,以保障自己或家人經濟生活安定的方法  
 
人身保險的種類
人壽保險 死亡保險 被保險人身故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依保險期限不同,又區分為定期險及終身險兩種。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仍生存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生死合險 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又稱為儲蓄險或養老險。
年金保險 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約定的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固定金額給被保險人,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存活較長所產生經濟上的危險
傷害保險 個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身故時,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傷害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受傷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而無法工作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定期給付保險金。
旅遊平安險 對於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因遭遇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需醫療、或因而殘廢、身故時給付保險金之保險。
健康保險 定額給付型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只需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投保之日額。
實支實付型 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保險人均給予給付的保險。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有額度上的限制。
 
財產保險種類
    財產保險主要標的是「財物」「責任」,一般而言,財產保險的種類,大致可分為以下五大類,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1. 火災保險
  又稱火險。屬財產保險中的一種,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的動產及不動產。動產指包括住宅內之傢俱、衣物、書籍、辦公設備、機器設備等,而不動產則指建築物及附屬於此建築物之固定設備而言。

對於動產中不易計價、無法計價或估價有困難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皆非一般火災保險所承保之標的。

火險係以承保火災所致的危險事故為主,但亦可附加颱風、地震、洪水、爆炸、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自動灑水器滲透、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

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亦可酌情加保營業中斷、連帶營業中斷、租金及租賃價值、額外費用、租權利益、利潤及佣金等間接的損失。
2.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簡稱水險,又包括船舶、貨物、運費、責任及利潤五類,以承保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對保險標的所生之毀損及滅失,由保險人負補償之責。陸上運輸保險又稱陸空險,包括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流動財產保險、運送人責任險、受託人保險、委託保險、運輸及通訊設備保險等多種型態。
3. 陸空保險
  陸空保險包括內陸運輸保險及航空保險。內陸運輸保險就是保險人對於包括貨物的水陸運輸過程中所受之損失,負有補償責任的保險。航空保險即承保有關航空中各種危險事故的保險。大概可分為三類:航空機體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航空責任保險。例如機體險、備用引擎及零件險、兵險、機體自負額險、機組員人身意外險等等。其承保範圍有財物損失及責任賠償為主。
4. 責任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因過失或疏忽所致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依需求額度不同可分為強制責任、任意責任與超額責任三類。另可加保酗酒責任、僱主責任與乘客責任等。
5. 其他財產保險
  例如航空保險、保證保險、竊盜保險、現金保險…等等。
以汽車保險而言主要有車體損失險、責任險附加險等三大部分。車體損失險又分綜合損失險與竊盜險。前者之承保範圍包括甲式與乙式,基本上乙式承保被保險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暴炸、拋擲物、墜落物等危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而甲式則採概括式的全險方式。竊盜險則指整車被偷盜的損失,另可加保零配件被竊損失險。
   
 
 
社會保險
    我國目前有多項社會保險實施中,例如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保險……等,以下針對一般國人有切身關係的全民健保與勞工保險作一簡單的介紹:  
    勞工保險  
 
(一)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全民健保實施後,大部分的醫療事故都會採用全民健保來給付,其實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但是必須到勞保局拿門診或住院單,好處是:
1. 免自付額
2. 不必轉診
3. 往後領取傷病給付較高
4. 門診或復健期間亦可領傷病給付。
(二) 生育給付
  本人投保年資累計滿181日早產,或滿280日分娩,均可領30天生育補助費。
(三) 老年給付
1. 年資:
  68年2月20日前的年資中斷2年內併計,77年2月4日前的年資中斷6年內併計,現在年資中斷都併計;服役期間主動證明可列入中斷期。
2. 請領要件:
  符合下列之一均可申請,但請領後永遠不能再投勞保。
  (1) 年資一年以上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2) 年資15年以上,男性或女性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間斷投保達25年以上,不論年齡,離職或退休者。
(4) 危險或堅強體力工作投保5年以上而且年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3. 給付標準:
  15年內每年給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滿15年每年給2個月,未滿半年不算,滿半年算1年。
4. 最高限制:
  限45個月,但超過60歲後所得年資最多還可再算5年,但總計最高仍以50個月為限。 (超過60歲以後如果繼續工作可加保併計年資不受限。)
5. 平均月投保薪資:
  以請領前有效的3年平均計算,這3年內如被雇主以多報少可向投保單位請求賠償差額,寧可下月初申請勿於月底申請,平均值較高。
(四)
死亡給付
1. 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1) 喪葬津貼5個月
(2) 投保年資1年以下者加10個月遺屬津貼,年資1至2年者加20個月,年資2年以上者加30個月。
2. 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1) 喪葬津貼5個月
(2) 不論年資均另加40個月遺屬津貼。
3. 配偶或父、母死亡:
  領3個月喪葬津貼。
4. 子女:
  未滿12歲子女(含剛生即死)死亡1.5個月,滿12歲子女死亡2.5個月。
5. 遺族津貼請領順位: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袓父母
(4) 孫子女或
(5) 兄弟姊妹
(4) 與(5)均有"專受其扶養之"的限制,要小心,否則只能領喪葬津貼。
(五) 傷病給付
1、 普通傷病給付:
  要件是(1)普通傷害或疾病 (2)住院 (3)不能工作 (4)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 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可續領6個月。
2、 公傷傷病給付:
  要件是(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2)正在住院、門診、復健(3)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第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為50%,以2年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  
 
(一) 給付項目
 
1. 門診
2. 住院
3. 中醫醫院或診所
4. 分娩
5. 復健服務
6. 預防保健服務
7. 居家照護服務
8. 慢性精神病復健全民健康為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復健
(二) 不給付項目
 
1.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 人體試驗。
8.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枴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13. 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取得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
14. 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15. 經保險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16.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
(三) 全民健保規定自行負擔的費用
 
1. 住院費用的部分負擔中,分為急性與慢性病房兩種:
住院天數 部份負擔比例
急性病房  
30日內 10%
第31日~60日 20%
第61日以後 30%
慢性病房  
30日內 5%
第31日~90日 10%
第91日~180日 20%
第180日以後 30%
2. 住入急性病房30天以內,慢性病房180天以內出院者,另有規定:
 
(1) 每次住院,最高部分負擔金額為23,000元(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為21,000元)。
(2) 一年內數次住院,最高部分負擔金額總計為39,000元(自90 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為36,000元)。
(3) 若住院日數超出上述期限的部份,仍應按所需負擔比率,自付部分負擔金額。
(4) 在同一醫院,以同一傷病住院,二次住院期間,間隔14天以 內,住院日數要合併計算。
3.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1)重大傷病。
(2)分娩。
(3)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其他
 
(1) 接受全民健保之居家照護服務者,應自行負擔費用比率按百分 之十計算。
(2)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但不經轉 診,而逕赴地區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三十;逕赴區域醫 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逕赴醫學中心門診者,應負擔 百分之五十。
國內目前雖然有全民健保提供國民基本的健康保障,但是仍規定有許多自負額,因此若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仍然明顯不足,故商業性保險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
 
 
     
 
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發展的主旨在對抗通貨膨脹,因傳統型人身保險之保險金額多為固定金額,一旦遇有通貨膨脹時,必定會降低保單持有人之實質購買力進而削減了保險保障之功能。
投資型保險有別於一般傳統型保險,其運作方式更為不同,其主要特色如下:
 
 
1. 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一般傳統型保險,其資產運用比較重視安全性,但投資型保險則追求較高的投資收益且由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該投資風險。此點與一般傳統型保險的保證利率不同,可謂投資型保險之最大特色。
2. 保險金額變動
  投資型保險將保單現金價值之部分用於投資,再以實際投資績效反應於保險給付上,故保險金額也會隨之變動;但一般而言,訂約時之約定金額為最低身故保險金之保證,但對滿期金、解約金等無此項保證。
3. 重視投資收益
  與一般傳統型保險重視安全性相較之下,投資型保險商品強調提高投資收益性而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之運用多採取積極之投資策略
4. 資產劃分制度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產管理及運用方式與一般傳統型保險迥異,又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是由保單持有人承擔,故為保護投資型保險及傳統型保險之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必須將其資產與保險公司其它資產分隔開來,以利依保戶本身之投資原則來運用,因此投資型保險在會計上必需依法設立資產劃分制度,將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作資產劃分。
5. 可對抗通貨膨脹
  因傳統型保險之給付數額均固定不變,若遇通貨膨脹時,會導致實質貨幣購買力下降的問題;但投資型保險的保險給付會依投資報酬率而變動,且投資報酬率通常與物價指數作正向變動,所以可確保保險給付的實質價值,以達到對抗通貨膨脹、維持保險之保障的功能。
6. 成本完全公開
  投資型保單於銷售時對提出的保險計畫、保險期間內各年度之所有費用支出及純危險保障的成本應有詳細的說明,讓保戶對保單有充分之了解,同時也可使保戶能與其它保單作一比較,以利其選擇。
   
 
 
保險金信託
 
1. 保險金信託的定義
  保險金信託係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簽訂以委託人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契約,當發生保險給付或理賠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銀行,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管理、運用,並於信託契約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2. 保險金信託的目的
  保險金信託最主要的目的在保障被保險人身故後遺族(尤其若保險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或是未成年子女)的經濟無虞,避免因管理不善或不幸遭監護人挪用與侵佔
3. 保險金信託的緣起
  保險金信託的緣由,來自921地震後,中部地區發生數起父母雙亡,留下的保險金被法定監護人領走後,卻沒有用來照顧未成年的孤兒,反而引發社會問題,因而促成保險金信託業務的誕生。「受託經管保險金信託業務」可協助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於生前預先簽訂信託契約,將保險理賠金信託給受託人,由公正之信託機構(銀行)來經管保險理賠金,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銀行,依信託契約指示、管理、運用(範圍含存款、公債、國內外共同基金、股票等)並將信託利益交付受益人,使未成年子女能得到妥善照顧。最主要之目的在保障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的財產權益,避免遭其他人挪用或擔心受益人缺乏理財能力。
4. 目前保險金信託業務的運作
  顧客若有信託之需求,可於購買保單同時或之後,由保險受益人(即委託人)與有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銀行(即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書」,並通知承保之保險公司,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信託契約會自動生效,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額交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將依信託契約指示來管理、運用,並將信託利益交付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