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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處理程序
 
 
理賠服務Q&A
  將車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毀損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A: 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二條之規定, 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 被保險汽車之人,即為附加被保險人, 亦即被視為被保險人,故當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壞時, 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任。但是車體損失險方面, 雖然現行之條款已經把列名被保險人之血親四親等及姻親三親等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然而一般之朋友仍不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因此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時, 保險公司雖仍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仍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駕車不慎與他車發生擦撞,可以先行私下和解,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A: 依照現行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遇有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的時候, 被保險人應該立即請當地的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 並在五天以內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的資料、 證人有關資料及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經由憲警單位處理, 保險公司可以藉此瞭解肇事的情形以及責任的歸屬, 從而認定其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逕行與對方私下和解,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肇事責任, 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故難以理賠。再者, 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 保險公司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為賠償範圍。 但被保險人是不是應該負賠償責任, 有賴憲警單位的處理為依據;如果被保險人很快的逕行私下和解, 這時責任的歸屬認定上就會大受影響。
   
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是否一定要有警方處理,保險公司才會予以理賠嗎?
A: 根據現行自用汽車共同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 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從本條文可明確的看出,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警察機關處理
不過,由於汽車險之出險頻率相當高,因此若大小賠案均由警方處理後, 保險公司始予以賠償,則未免過於嚴苛,且依目前之警力,恐不勝負荷, 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則亦有不公之處,因此目前實務上, 對單純理賠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之小賠案,只要沒有道德危險存在, 保險公司均不會要求必須要有警方處理,而對於重大車禍或兩車相撞之車禍案件, 由於牽涉到肇事者及責任問題,因此若能透過具有公信力之警方處理, 則可以做為理賠之依據,及減少紛爭。
我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試問我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那些費用?
A: 可申請的費用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九條之規定,其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如下說明:
1. 急救或護送費用
2. 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立之單據,包括掛號、醫療、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
 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應由主治醫師簽證。
3. 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往來醫院所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4. 看護費用:傷勢嚴重者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
 明。
5. 診斷書、證明書費用:須由合格醫師開立。
6. 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
7. 自療費用
8. 其他體傷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我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理賠的相關資料準備齊全且交給保險公司了,試問理賠款項保險公司何時可以支付?
A: 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十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接到上述文件後,應於15日內給付,但保險公司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如何標繪事故現場?

A: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尖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
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第一種車角定位法 第二種 車胎定位法





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
      手的位置。

行人:圈繪行人倒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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